魏武帝曹操用人策略 用“小人”来制衡“君子”
曹魏特色的特务政治*
三国时代是一个末世的社会,曹操以地方军阀崛起,创建自己的*,并逐渐统一北方,重建了统一的国家政治。在这个乱世里,曹操收用的人才来自各种方面,既有失败的对手,也有各种背景的社会*代表,《三国志》卷二十四载《高柔传》,因此,在这样一个遍地草头王,社会与道德秩序双重解体的时代里,如何维持和巩固统治,如何既能充分发挥*内各种不同背景*和野心人士的建设能量,同时又保持对这些*的有力约束,乃至将其导入对新曹魏国家*的制度化忠诚,这是曹操首先需要考虑的管制度的制度问题。曹操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解决非常简单明确,那就是独具特色的特务政治*。
传统管制臣下的监察制度分军民两个方面。军事方面,有护军监军制度,即出征时除精心选择统军将领,对将领和官兵实行家属实质上的人质制度,还选派可靠的大臣,一般是身边的近臣侍从担任护军职务,对派出的战役集群进行统一的政治领导与战地指挥监察。惯例上有多支部队参战的方面军性质的战役部队为护军,而单独执行较小战役任务的部队则为监军。*军事统帅机构又有刺奸将领的设置。在民政方面,除传统的御史和官员考级系统,曹魏把人事任用与考察之权集中在自己手里。
在这些传统的自上而下权力监督*之上,曹魏政权针对当时人心不稳的现实,还有自己独特的秘密监察*,即尚不太为历史学研究所注意的校事制度,是为曹魏特色的乱世内部政治学制度设计,是一种对监察*进行监察,并可以直接贯彻到官民全体的超级秘密监察*。
无孔不入的特务政治
《三国志》卷二十四《高柔传》载:“时置校事卢洪、赵达等,使察群下。”(P.684)时置,表示是曹操临时创建的制度,并非自来既有的*传统。同传又载:“校事刘慈等,自黄初初数年之间,举吏民奸罪万数。”(《三国志·魏书·韩崔高孙王传第二十四》,中华书局,P.685,下同)黄初是魏文帝曹丕通过禅让获得刘汉政权,正式建立魏朝后采用的年号,也就是说,到曹丕时期,这一制度仍然存在,而且高效运作,在曹丕终于登上皇位的短短几年之间,就究办了上万件各种官民的所谓作奸犯科与犯罪不法行为。还是《高柔传》,又记载了另一件曹丕儿子魏明帝时期的事:
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柔表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送龟廷尉,廷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邪?”柔曰:“廷尉,天下之平者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辞旨深切。帝意寤,乃下京名。即还讯,各当其罪。(P.686-687)
这几段出自同一篇传记的材料非常清楚显示几件事:第一,秘密监察官民的校事制度自曹操开创,指导魏明帝时期,在魏朝的主要存在时间内一直都有,俨然已成为皇帝进行统治的日常*;第二,校事作为秘密监察机构,仅有秘密监视和接受检举的权力,并不执行法律程序,即不对罪犯进行审判与定罪执行;第三,从第三个案例最能清楚表示,校事侦察的情况仅向皇帝作秘密报告,再由皇帝批转给廷尉,即司法系统审判和执行刑罚。也就是说,校事作为秘密警察,其负责对象仅为皇帝。自然,其设置和人事,也只有皇帝本人可以操纵,与正常的官僚甄选与考校制度无关;最后,下级官员会直接向校事检举自己的上司,说明校事们有自己的常设办公地点,全国军民都知道上哪儿去找他们举报奸罪。
以小人管君子的特务政治
上面引述三则材料有一个很珍贵的地方,保存了当时曹魏秘密警察机构的人员名单三位,即曹操时期的卢洪和赵达,魏明帝曹睿时期的刘慈。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被历史很偶然保存了姓名的曹魏特务并非家世显赫的大人物,直接说,他们都是完全不被史家关注的小人物,也就是传统说法中的所谓小人。
这些人在陈寿的《三国志》及其他有关该时代的文献中都毫无踪迹,只有赵达在《吴书》中有传(但很明显只是一个同名的人,孙吴的这位赵达是一个当时很著名的神算,能知道吉凶祸福和事件发展)。关于校事特务机构使用的是什么人,《高柔传》的记载的曹操本人与高柔的一段对话可以解释:
时之校事卢洪、赵达等,使察群下,柔谏曰:“设官分职,各有所司。今置校事,既非居上信下之旨。又达等数以憎爱擅作威福,宜检治之。”太祖曰:“卿知达等,恐不如吾也。要能刺举辨众事,使贤人君子为之,则不能也。昔叔孙通用群盗,良有以也。(P.684)
高柔发现那些校事的官员仗着最高统治者的威名,横行霸道,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行政*运作,而且,他们还仗着最高统治者赋予的生杀予夺特权,作威作福,按照自己的个人爱憎和恩怨,做了很多坏事,所以他建议曹操对他们绳之以法,实际是含蓄地建议废除这种不合于儒家政治理想的制度设计。曹操的回答很有趣,他明白地说,对于这些秘密警察中人,高柔举例的这几位,他的了解比高多得多,换言之,他很清楚这些人是小人,是可能滥用职权的,但他明确说,这种鸡鸣狗盗的事,那些立志创建功名和大事业的君子们谁会愿意做?所以必须使用这些小人。饶有深意的是,他还举了秦末叔孙通的例子。秦二世执政时,向朝廷报告天下*消息的人都被杀头了,而叔孙通则对二世说,没什么天下*的事,只是各种一些小毛贼而已,各地的县官和郡守们正在按法律缉拿处置呐。叔孙通借此脱身,后来在西汉初年因替刘邦设计国家礼仪制度受到极大封赏。曹操说,没有校事这些秘密警察,就会有大把叔孙通这样报喜不报忧的官员,那怎么行?
曹操要重建国家和社会,则需要与士大夫,即君子们共事,与社会上各种背景的精英阶级合作,高柔出身曹操故乡陈留,本是高门大族子弟,就是典型的儒家教育下的君子,曹魏朝廷也很多这样的人。所以曹操这番话也可以视作对高柔及曹魏*下精英士族的一个警告:虽然政治上我需要取得你们的合作,但我对你们也有强力的制约手段。更直白说,就是以无所不在的秘密警察手段监视官民,以小人管制君子。
好玩的是,就在这段引文结尾处,陈寿还记录了一句话:“达等后奸利发,太祖杀之以谢于柔。”(P.684)后来,因为赵达等的恶性被揭发,曹操杀掉了他们,以此向高柔等表示歉意。这显示古代小人政治另一种妙用:小人是很容易被牺牲的棋子,他们可能因神秘的特权而卖命,威风一时,但权力者有新的政治需要时,他们本身也是很容易被拿来树立新政治伦理风范的祭品。这样的情况在历史上屡见不鲜,王朝创立时,要笼络和控制英雄,自然小人的脏手是必不可少的,但随着事业坐大,日渐冠冕堂皇,则小人们就像被黑夜使用过的溺器,因为日益与高大上的事业规模不能般配,于是就被制造他们的巨手不留痕迹地消灭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陈寿笔下的卢洪、赵达和刘慈之流,还算历史的幸运儿了。
鼓励诬告的残酷政策
曹操被同时代人称为智谋深沉的人,是著名的谋略家,而曹魏时期是一个政治忠诚基本基于个人利害的乱世,因此,除了各种复杂的监察制度与上述校事的秘密警察机构,曹魏还实行鼓励全民告密的法家传统政策。仅《高柔传》即有两段与此有关。一则说:“是时,杀禁地鹿者身死,财产没官,有能觉告者厚加赏赐。”(P.688)当时魏明帝时禁止官民猎杀皇家禁苑的鹿,对偷猎者的处罚是死刑,而举报的官民则可以获得丰厚的赏赐。
魏文帝曹丕刚获取皇位时,曹魏久已实行秦和汉初的妖言告发制度。高柔曾上疏说:“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必赏。”(P.684)高柔要求曹丕实行仁政,像汉文帝那样废除妖言诽谤之罪,然而,魏文帝并没有同意。秦汉的所谓妖言诽谤之罪,妖言主要是利用宗教话语传播关于时代兴废的观点,如“大楚兴,陈胜王”,“苍天当死,黄天当立”之类宗教性政治谣言,而诽谤则是关于皇家身世的各种反皇权言论。同传记载,由于曹丕不同意废除妖言诽谤之罪,导致“相诬告者兹甚”,就是全社会都利用这种法律来解决个人恩怨,至此,曹丕才下了著名的《禁诽谤令》:“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如此才将这种全社会的政治告密之风熄灭。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禁令与告密的刑罚只有一种,那就是处死。
曹丕在历史上历来被成为明君,他文武兼资,为人豁达开明,对曹魏的政治走向文明化和礼乐化贡献极大,但实际的政治有很多面向,在真实的文治武功之外,上述特务政治和诬告政治的盛行也是曹魏皇朝的另一面真实。皇权是真实而残酷的,即使在这些明暗管制*之外,而且是曹丕这样的明君,如果他不喜欢,不要任何理由,他也可以置人于死地。《高柔传》记载了一位鲍勋的官员,曹丕因为与此人有“宿嫌”,即个人历史恩怨,所以决心违背任何法理处死他,曹丕知道高柔这样的最高司法官员不会同意,所以,他下令召高柔入宫,同时派人到廷尉*去对鲍勋进行刑讯,直到将鲍拷打至死才放高柔出宫。
对古代皇权政治抱不切实际美化幻想的人可以歇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