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皇帝对官员的管理堪比现代公务员
历史上各个王朝对官员的私生活,即个人生活,一般都要予以密切注视。不仅对官员的“公德”,而且对其“私德”,即个人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都要实行严密监管。喝公酒喝出罪古代公家的酒,官员们不是想喝就能喝,想喝“*”就能喝“*”、想送人就能送人的。有的官员贪杯,而又公私不分,就会喝出罪来。有的官员借花献佛,公酒随便送人,也会触犯法网。
宋初定下规矩,规定州郡官库贮存的公酒,是专门用来馈送往来官员与上任、罢任官员的,供他们换成银钱,充作旅费。官员们若要讲“睦邻之好”,拿公酒送给邻州邻郡的官员,邻州邻郡的官员回赠以公酒,都是可以的。不过,收到公酒后,不能自己喝,务必要交还国库。宋朝治平元年(1064年),凤翔府知府陈希亮向有关部门自首,承认曾私自喝掉了邻州馈赠的公酒。朝廷对其处理是贬为太常少卿。当时有个名叫祖无择的官员,因为私自将300小瓶公酒送给了亲戚,被免去直学士的职位。
宋朝文学家苏舜钦任监进奏院之职时,一次进奏院祭神之后,他与刘巽把公家的废纸卖了,将所得的“公钱”用来买酒招待宾客,还招来乐妓奏乐、唱歌。结果,苏刘二人遭人弹劾,朝廷以“自盗”的罪名革去两人的官职。因参加这次聚会而被赶出京城的知名人士,有10多人。
嫖娼走私处罚重
官员嫖娼,在唐、宋、元三朝,都不算多大事情,但在明朝,是要丢官,并且永不录用的。唐、宋、元官员使用官妓,官妓往往给官员吹“枕头风”,于是官员势必要被官妓牵着鼻子走。明太祖革除官妓,而且规定官吏嫖娼,罪下杀人一等,虽然遇到大赦,也终生不得使用。明英宗正统年间,广东海南卫指挥使到北京上奏章,此人在海南卫可能放纵惯了,在京期间仍不加检点,竟然宿娼,事情败露后,被“谪戍”威远卫,即遣送威远卫担任守卫。
洪武末年,朝廷实行“茶马法”,禁止私人贩卖茶叶,尤其是禁止走私茶叶。安庆公主的丈夫欧阳伦多次派人走私茶叶出境,地方高官也不敢过问。其家奴周保,仗着“我家主人是驸马爷”,尤为骄横,动不动就指使有关部门征发民间车辆,一次征发多至数十辆。庞大的走私茶叶车队经过河桥巡检司时,欧阳伦竟敢打骂巡检司的官员。
被打官员愤而向朝廷检举欧阳伦的恶行,明太祖得知后大怒,下令将欧阳伦处以极刑:“赐死”。欧阳伦的家奴周保等都被处死。
严防贪贿规矩多
官员不准去古玩铺,这是清朝对官员的禁止性规定。原来,有一种叫“雅贿”的贿赂方式,即给官员送字画、古董等,便于官员接受,也不易被察觉、查处。“雅贿”多借古董商之手进行。古董商将名贵字画或稀世之珍的古董三文不值两文“卖给”官员,再由行贿者跟古董商按实际价格结清货款。这种方式的行贿,非常诡秘。清朝为防范和杜绝“雅贿”,干脆禁止官员出入古玩铺。咸丰年间,有一个侍郎(“副部级”官员),偶尔至北京琉璃厂坐坐,即遭御史弹劾,丢了官职,赋闲在家。
古代官员写书刻书可以,但不能营利,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强买强卖。清朝,徐松任湖南学政时,硬性规定诸生(入学的生员)购买自己所刻各书阅读,将自己的书定为必读的“教材”或“教辅读物”,强行摊派,要求人手一册。于是,他受到革职处分。
明朝京官改授地方官,怎么上任,不是由官员自行决定,而是有统一规定的;接到委任状后,不得在京逗留,不得借债置办衣物、娶妻买妾。赴任时,不许绕道回家。
明朝官员的俸禄很低,而且官员上任和调动,路费要自己掏。下级官员,出不起路费的不是少数。外放京官在京城拖延不走,并且置办衣物,甚至娶妻买妾,开销必定很大,势必举借高利贷。官员上任时,债主跟着他到上任的地方,天天逼他还债。为还债,官员就要搜刮民财,就要贪赃枉法。所以,为了防止外放的官员贪腐,朝廷要作出以上禁止性规定。至于不许到外地出差的京官绕道回家,也是怕他们跟家乡的“父母官”串通一气,干出违法乱纪的事情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