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对商业活动有哪些管理制度
1、匠籍制:唐朝为民间私营手工业者建立有专门的户籍,称为“匠籍”,每三年编造一次,对各地手工业者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同时不准工商业者改行,子弟要世袭匠籍,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和管理。
2、团头火长制:对民间手工业者又按地区划分,实行准军事编制和管理,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团设有团头一人。*征发和役使手工业者,则直接下贴(通知)给团头。团头则要率领团内工匠准时服役,不得有误。若有延误,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治罪条例。被征发服役的手工业者,要服每年二十日(若属闰月之年,则为二十二日)的正役和正役之外的其他加役。正役为无偿劳动,加役给予一定报酬,但所得报酬太低,对民间工商业发展不利。
3、市籍制:对在各级市场内陈列店肆固定经营的工商业者,建立有专门的“市籍”。市籍详细登录入籍工商业者的所有财产,作为征收户税(一种资产税)的依据。
4、供进簿制:将某些地方的部分丝织巧匠确定为专司织造、专司进贡的专门户,并登入于供进簿,建立有专门户籍,进行特别控制。
5、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的农业税收制度,与当时的土地制度——均田制配套实行。
6、地税制和户税制: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还有两种税收:地税和户税。除贫穷的下下户外,工商业户都要交纳地税。户税制工商业户也以资产多寡被区分为上下九等,按等交税。
7、两税制:对行商交纳两税的特别规定,两税制下,工商业户也有交纳两税的义务。
8、商税制: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和商品通过税等。安史之乱前,商税税种很少,税率很低,不是重要的国家税收,民间工商业者负担不重。安史之乱爆发后,王朝财政极为紧张,开始大规模征收商税,工商业者的负担比以前有了大幅增加。
9、商品生产的官样制:唐王朝规定,各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要符合“官样”,即官府制定的商品质量标准和规格标准。严禁不符合官样标准的行滥、短狭商品入世交易。商品质量规格的官样制,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限制性。
10、商品销售的入市交易制:民间工商业生产的商品或者商人贩运来的商品,必须在官市中进行交易才算合法,并要遵守若干市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