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票丢失怎么办(纸质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方法)

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会出现开具的普通发票丢失的情况,比如: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报销人员管理不当丢失。普通发票丢失后,如何处理?能否要求开票方直接补开发票?

  一、不能直接补开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后丢失后,由于没有发生经营业务,开票单位不能直接补开发票。

  二、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企业应当发现普通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同时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将扣分。

  三、入账的基本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丢失,应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四、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才能税前扣除,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做出不同的规定,企业需要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山东省税务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购买方企业暂凭加盖销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通过税务部门网站“发票查验系统”查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结果在税前扣除。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可以凭原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合同、付款凭证、书面报告回执等原始单证据实列支。

问题:我单位接收销货单位的普通发票,不慎丢失,凭借销货单位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能否作为报销凭证入账?

  答复如下:

  对丢失普通发票的税务处理,目前各地政策规定不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四条关于通用机打发票的作废、红字冲减问题规定:

  通用机打发票因发票损毁、丢失、开具错误等需要作废的,除在实物发票上注明作废外,还需在《普通发票网络服务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并在备注项中标明作废原因。对于丢失发票的还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河南地区丢失能用机打发票可以作废重开,但应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接受处理。

以下其他地区可以经税务机关审验后以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