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包括哪些(哪些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
一、猝死拒赔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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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的一天,我所在保险公司突然涌来五六个人,显然是“来者不善”:一个S者(被保险人罗某)家属三四人(带着拒赔资料、抖音自拍设备等)、市电视台记者两人(带着摄像机设备)。由于对公司拒赔不满,他们意在“曝光”闹事。
被保险人罗某,生前由所在单位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2020年9月8日凌晨,罗某被发现在家昏迷不醒,经医院急救仍无力回天。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心源性猝死”。家属以罗某“意外”死亡为由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拒赔。家属不满,拟曝光。
经过当事双方认真沟通,罗某家属同意走法律途径维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猝死仅是死亡的一种形式,并不能证实死亡的直接原因,罗某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原告对罗某是否因意外伤害死亡以及死亡与该意外伤害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但家属不同意尸检),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保险人罗某系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笔者从事保险管理相关工作几十年,处理过很多类似上述客户关于猝死与理赔的案例纠纷。但在动笔之前,内心依旧忐忑,担心有人不解、攻击。然,普及法律常识,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如果您有好的见解,欢迎后台探讨。
二、“猝死”与“意外伤害”
最新保险法释义与适用
意外险为什么不赔猝死?防猝死该买什么险?
由于意外伤害的定义,猝死显然不属于意外,所以一般的意外险是不会赔付的,但是很多人觉得这样不合理。比如上述罗某家属就坚持认为猝死就是“意外”,是他们意料之外的事情;笔者甚至还遇见有意外怀孕而来索赔“意外伤害保险金”被拒赔并十分不解且不满的,她说她并不想怀孕,现在怀孕了就是意外,因此必须理赔。
我们且来看法律对“猝死”及“意外伤害”的定义——
1.猝死的定义
WTO关于猝死的定义,指的是平时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短期内、意料外的因自然突发疾病死亡。
猝死的诱因很多:包括疾病、精神因素、过度疲劳、暴饮暴食、轻微外力、感染、过热过冷、睡眠、疫苗、药物、运动、医源性因素等。
2.意外伤害的定义
《*保险法》对“ 意外伤害”的定义,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对比“猝死”与“意外伤害”的法律定义,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理解法院的支持拒赔的法律文书的含义。
3.意外伤害的概率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在中国,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20万,平均每天8767人死于意外事故,平均每分钟6个人。也就是说,在你看完这篇推送的3-5分钟里,至少有20个人,在各种意外事故中死亡。
这组数据意味:每个人在一年中死亡的概率,是千分之2.6。也就是你周围一千个人里,其中2.6个人就会在接下去的一年内意外死亡:车祸、溺水、坠楼、摔跤、火灾,甚至是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或者玻璃窗等等。
最残酷的事实是,我们永远不知道明天与意外,到底哪一个先会来?
三、如何选择正确的保险
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罗某,因为是家庭支柱,其猝死必然会造成家庭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但我们也经常听到有杠精说,人死了要钱干什么?是呀,再多的钱,也无法衡量生命的价值。但是,人固有一死,如果我们站起来是家庭立柱,倒下去也是印钞机,不至于让家庭因我们的离去,而面临经济危机,能让自己挚爱的家人继续过上富足的生活,不好吗?
其实,如果真的害怕猝死给家庭带来的经济风险,在注重改善生活方式同时,完全可以选择人寿保险来进行风险规避,甚至资产增值。
人的一生,处处都是风险:活的太久、病的太重、死的太早等等。学会用保险杠杆来规避人生风险,是现代人必修的功课。好在现在从小学课本都开设了保险简易常识教育,很多大学也设了保险学系,这是国家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
借本文先简要介绍一下意外伤害保险吧,以期对您有所帮助——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短期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为一年期,如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电动车保险等;但也有期限半年、几个月或更短的,比如学生平安保险一般就是一个学期,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险,保险期限也就是一次旅程等。
2.灵活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也是通过双方协商议定的,所以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比较简单,当场付费签名就可以生效,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另外,有的单位雇佣人员进出频繁的,团体保单中被保险人员也可以随时更换,手续简便。
3.低廉性:短期意外保险不同于一般寿险,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一般来说,人身意外保险保障包括: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保险金额给付。
2.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给付保险金。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如很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有“住院津贴”,即因意外伤害住院时,获得相应的住院津贴补助。
当然,您所购买的意外保险具体有哪些保障、除外责任等,可通过您的保险合同来详细了解。
保险是“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关乎国计民生,国家也多次呼吁民众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于社保之外再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用于补充。拙文是作者结合多年保险管理工作经验的点滴之谈,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