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什么时候交

商业合同
1.(商业合同)合同履约付款是指为履行合同而提供的一种货币担保。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依法解除时方可返还。它不是一种合法的债务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缺乏法律依据。
2.(期货)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入交易账户的保证金,以保证合约的履行。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股票付款,也不是交易商品的首付,而是信誉好的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保证履约的一种财务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债券的金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设定,金额通常为合约总价值的5-15%。当然,经纪人或委托经纪人也会选择设定追加保证金,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此外,保证金水平也受到市场交易风险的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会支付较多的保证金。同时,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也是不同的。一般前者收到的保证金比较低。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在交易前支付的保证金。由于价格变化,交易者遭受的账面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导致保证金下降。当降至保证金下限(一般由交易所规定)时,经纪人要求交易者支付另一部分保证金,使账户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这个额外的部分称为补充保证金。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条款仅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有效。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中标后不得追加。这维护了招标邀请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是有选择性的。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保证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保证是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当承包商成功履行其义务时,招标人必须将其全额返还给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在承包商违约时补偿招标人的损失,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失去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如果约定了具有双倍返还或者定金特有属性的内容,则为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二字,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违约金,则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是定金,而是其他款项。履约保证金约定但未支付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一种实际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履约保证金强调保证招标人或投资者的利益。该保函可由中标的承包商或第三方承担,但必须经招标方批准方可生效,由此产生第三方的连带责任,因此是可替代的。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实施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资金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有规定,为工程造价的5% ~10%。具体实施比例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造价确定。一般项目成本越高,比例应该越低,所以相对固定。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依法办事。
履约保证金必须不含工程费用,仅作为中标人违约时对招标人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有投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履约保证金不能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是独立的,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收取、储存、执行和返还。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向谁交付履约保证金。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买方收取,但这是片面的。*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该全面具体,包括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把履约保证金变成买家可以随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事实上,买方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是很常见的。比如履约保证金作为威胁条件,迫使中标人增加或变更部分合同内容,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消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后,履约保证金被延迟或占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履约保证金应该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以保持运营的连续性和一致性。集中采购代理作为中介,可以从公平的角度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方便有效地控制采购方和供应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遵循几个原则:
第一,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要等合同预付款的金额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第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与投标保证金无关。根据招标投标法,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招标控制价的2%,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一般来说,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会高于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确定后,双方签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折算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补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或者中标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可以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但不得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确定应与合同的支付条款挂钩,履约保证金一般与进度款同步返还。
四.根据国务院《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一,更适合建筑市场的特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由于建设项目是先承包后施工的,每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位来说都是有风险的,选择一个好的承包商是市场运作的关键环节。建设单位不仅要对中标承包商的信用有深刻的认识和足够的信心,还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证明承包商具有良好的信用和适应建筑业的强大实力。特点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在建筑市场招投标运作中,有些承建商为了中标,在投标时把造价压到成本以下,中标后,在施工时以增项、洽商等手段.大幅度增加造价。这种不正当竞争导致建设单位错误地选择和确定承建商,排挤了规范化运作的承建商。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后,中标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价执行,建设单位可以另外选择承建商,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原中标的承建商,用作补偿招标单位另选承建商的费用损失,这样就可以制约和预防投标单位压价欺骗招标人,扰乱建筑业市场。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建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也就对承建商的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和制约。履约保证金是招标单位对中标承建商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建商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认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履约保证金是国际建筑市场运作的一个惯例,世行指南和亚行准则都有相应规定,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条件》中也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规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可以利用国际上的有关规定,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在相关规定上同步,为我国更好的参与国际大竞争做出贡献。
  第五,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我国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过多,企业实力普遍较弱,特别是在80年代建筑市场极速膨胀时,大量的小企业纷纷成立,其工程运作能力极为低下。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趋于平稳,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后的承建商,以求建筑业市场供求基本平衡。通过履约保证金制度,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给施工力量强、工程质量有保证、市场信誉好的承建商提供担保,促使工程向这些企业集中,实力极弱、运作不规范的承建商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会下降,最终达到整体行业科学、规范经营运作的目的。
  第一,应严格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核,保证招标单位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这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承建商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在审核招标方资格时,建设单位的实力、信誉,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状况等应该是审核的重点内容,切实保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工程项目欺骗承建商,诈取承建商的资金。
  第二,严格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特别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办法十分重要,不仅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否投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防止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做他用的重要保证条件。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绝不能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直接进行管理,也不能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升承建商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第三,违约的处理问题必须由权威机构认定后执行,这也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需要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概率要大于土建、安装工程,因此,如何正确地鉴定合同各方的违约也是重要的环节。是否违约,哪方违约的认定必须由第三方进行。进行违约鉴定的第三方,必须是专业机构并具有公正、权威性,才能准确地界定违约责任,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行业团体、审计、法律事务所等都应在此方面有所作为。
  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按照”18号部长令”规定的”5日内退还”,按照标书规定,又必须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投标保证金,来回折腾,办事效率不高。从这个角度来说,一旦投标过程未发生不良行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补齐,这样还是比较稳妥的。
  一旦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领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做出正确评估时,履约保证金也就到了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
  履约保函:你要先拿钱给你的银行,根据买方(一般都是买方)的履约保函格式,向你的银行提出履约保函申请,银行会认真而苛刻地审查你提出的格式和条款,条款同意(银行都会修改,最大程度地降低自己的风险和责任,这个时候你还要反复地征求买方的意见,再和买方商量修改条款)后以银行的名义开出履约保函,承诺以银行的名义提供10%的资金担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卖方有保函中约定的违约情况出现,买方可直接从银行拿走这10%的钱!
  履约保证金:比较简单,直接交钱给买方或者你上面说的什么交易中心,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现金保证。
  比较:履约保函虽然手续繁琐,但在保函中根据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更是银行的要求)都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年月日,到了这一天,你的钱就会自动从银行获得*。当然,前提是你没有其他另外的把柄(比如质保金)在买方手中。履约保证金则不然,到了约定时间,你要自己找买方去要。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均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要求中标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该保证金应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或者根据招标人在评标后作出的决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额应足以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后应予反还。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预付款不遵循定金罚则,即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问题。而履约保证金则发生不予返还的问题。最后,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保证。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时,最容易与银行担保相混淆。银行担保,是银行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一种担保形式,也是一种保证,是一种新的人的担保。而作为履约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只是银行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时,从其开户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额。所以银行保函实质上还是中标人自己的担保,并非作为第三人的银行的保证。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属于本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
  二、什么是投标保证金
  现行的《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担保法》规定:保证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债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所采取的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法律还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由此可见保证是人的概念,而且还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概念。
  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提到投标保证金的概念,也就是说按照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法理原则,投标保证金并非是在工程招投标中必须存在的内容。
  在部门规章中也仅仅是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才有相关规定。即使这些规定也是:“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上在法律用语中“可以”都还可以理解为“可以不”,那么招标人就可以不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投标保证金在业主招标中作为选择项出现的,而且仅仅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才使用,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的招标中并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及额度:建设部令第89号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也就是说在我国投标保证金应是“除现金外”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三、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提交主体: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2.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3.后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4.目的: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