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族社会留下的氏族制都有啥民族特色

黎族的传统社会,无论五指山腹地还是外围地区,都保存着浓厚的氏族制度残余。

黎族母系氏族残余的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生产力水平及其妇女在生产中的地位等。

黎族严格遵守族外婚的习俗,即不同血缘集团才能通婚。在沿海靠近汉族地区的黎族,受汉族封建文化影响较深,所受宗法性的限制较多,社会成员间迁徙流动杂居,家族私有制已巩固,婚姻已冲破闭塞的氏族团体。但在中心“合亩制”地区和接近中心的大部分地区,家族与家族,村与村之间仍然保留着较多的血缘联系。对婚姻起作用的不是从汉族那里借来的王、黄等汉族姓氏,而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血缘氏族的限制。

1935年前,保亭一带峒下设弓,每个弓大致相当一个血缘集团,同弓不婚,婚姻在弓外进行。白沙二区毛栈乡(今属五指山市毛阳镇)一、二、三里与四、五、六里所属各村,乐东二区头塘乡(今属乐东黎族自治县三平镇)邢姓按一、二、三、四表与五、六、七表各自分成两个通婚集团,保留了氏族社会严格的外婚制。至今不同血缘集团通婚的习俗还保留着。琼中红毛镇番响村全是王姓,其先人大约是从清朝初从外地迁来,后来发展成坎茂、毛西、道响等村,坎茂是老大,毛西是老二,道响是老三,道响又发展成道响、罗虾、南美、番响4个村子,这些村寨不能通婚。而能与这些村寨通婚的,红毛镇主要有什卓、罗坎、朝南、什寒、牙寒、合老、罗轻、龙简、牙挽、报胶等村庄及红毛镇外的其他地区。这种通婚习俗在五指山、琼中、保亭、乐东、白沙等许多地方仍大量地保留着。

妇女出嫁后与娘家还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些地区妇女出嫁后,按惯例不必为自己的丈夫洗涤和缝补衣服,但却有为自己已婚的兄弟和儿子缝洗衣服的义务。妇女遇生病或难产举行“送鬼”仪式时,需要请自己家族的“鬼公”来祭祀娘家的“祖先鬼”。在一些地方,妇女病重时,一般要送回娘家治理,尽量不让她死在夫家,以后不论死在夫家或是娘家,遗体都要埋葬在娘家的公共墓地,她的遗物必须由其娘家兄弟继承,娘家也要把她的作为自己家族的“祖先鬼”而加拜祭。

一些地区还以动植物如龙、水牛、芭蕉、番薯等作为同一血缘集团的称号,文身、织绣衣裙要遵守祖先沿袭下来的式样,这些都是氏族图腾标志的再现。

与氏族制度相适应的是落后的生产力。

1949年以前,“砍山栏”在黎族地区仍占重要地位。这种耕作方式是,先把林木砍倒晒干,接着钻木取火引火,焚烧清除残烬,待雨后表土松软播种。播种时男用木棍戳穴,女点种。不施肥,不中耕。收获时用手捻小刀逐穗收割。这种砍倒烧光的原始锄耕农业,也就是农业发展史上的“刀耕火种”耕作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盛行于母系氏族公社时期。

在这母系氏族时期,妇女在生产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也受到人们的尊敬,这在合亩制地区有所反映。如仍然存在着严格的男女自然分工,妇女们专门从事稻田的插秧、“山栏”地的播种,以及以后的除草、收割、储藏、加工等重要的工作。合亩内开始插秧和收割时候,也要由“亩头”的妻子先做一种宗教性的仪式后,合亩内的其他妇女才能进行。此外,妇女还是唯一掌握制陶技术的劳动者。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黎族社会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

由于烧垦农业的不断发展,男子逐渐从渔猎转到农业这一主要生产部门中来,同时,以牛踩田为主要形式的水田耕作也逐渐得到发展。妇女在生产活动中逐步退居到次要地位,男子开始代替妇女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者,促使黎族的原始社会开始进入以父系计算的、男子家长起着主要作用的父系氏族公社时期。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今五指山市一带地区还保留着一种带有父系家族残余的合亩制。合亩制由数户至一、二十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一个合亩约相当一个父系小氏族。在氏族内部,土地、牛只共同使用,集体劳动,共同消费,成员之间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氏族内部人们过着平等的生活。当时氏族内部已经出现了贫富差别,私有财产开始萌芽,在这些地方,黎族社会正处于一个以公有为主,伙有、私有同时并存的父系氏族公社末期的经济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