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风尘女子救助机构——济良所 剩男“福地”
1922年据《申报》记载,广州对娼妓最集中的地区进行调查,共有娼妓1936人。当时广州市长孙科公开承认:广州有公娼二千余人,私娼数百人。而民国时期,北京登记在册的公娼也在三千人以上,如果算上私娼和暗娼,有一万人左右。
那么,如何管理庞大的娼妓?民国*采取了“国际惯例”——征税的办法:对于娼妓公开征税,俗称花捐。如上世纪二十年代初的广州,花捐每年收入六七十万元,占市政收入的三分之一,可谓支柱产业。
而民间呼吁废娼声不止,但由于官场腐败,广州社会局二十年代推行的“三年全部废娼办法”根本无法实施。
其次,民国*对色情行业还制定了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如北京*专门划出“红灯区”,对色情业进行限制,同时规范其经营活动,如规定妓院“不准于临街为惹人观玩之建造或装饰”,“临街楼房不得有走廊”;妓女“不准倚立门前为惹人之举动”,生理上“年未十六岁或已满十六岁而身体未发达者不得为娼妓”、“有亲族人等不愿其为娼妓及不登入娼妓名籍者均不得为娼妓”,“怀孕已至五个月者不准留客住宿”。
在救济上,主要依靠济良所。这原是外国传教士在中国办的,专门救济风尘女子的,后来*介入,变成和社会共同开办的慈善机构。
主要收留的对象是一些被诱骗等原因误入歧途的妇女,为她们寻找一条正确的生活道路。
不过,济良所一建立,就有许多老光棍到门前围观。
读者们会问,这些老光棍来这里干嘛?找老婆呗!
原来在当时社会上娶个老婆还是十分困难的,济良所里面这些女子,尽管做过“那生意”,但总比没老婆、打一辈子光棍要强吧。
于是,一些济良所的管理人员们,随即从中看到了“赚钱”的机会。他们对这些老光棍们说:“要见女娃儿?先给介绍费!”
这些老光棍们也无奈,只好乖乖地掏钱挑了个女娃儿回去成家立室。
之后,成了家的老光棍们,见人就说,济良所比妓院还要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