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真实的焚书坑儒是怎么坑的 原来不是活埋
在后人的想象中,很容易将史籍中的“坑”字望文生义理解为“挖坑活埋”。那么,“坑”究竟是什么样的事件?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杀人方式?
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很多“坑”的事件,可是历史书几乎都没有对“坑”的具体含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现代一般流行的说法是,“坑”就是“活埋”(比如林剑鸣《秦汉史》),可是比较权威的中国史著作比如翦伯赞的《中国史纲要》、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点明“坑儒”是活埋,但长平之战只说“坑杀”)、吕思勉的《秦汉史》等只是引用古代史书上的“坑”或者“坑杀”的词句,并不加以解释。也有的历史书只是对“活埋”表示怀疑,但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比如英国学者崔瑞德、鲁惟一编撰的《剑桥中国史·秦汉史》。
那么,“坑”究竟是什么样的事件?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杀人方式?
“坑”并非秦所独有
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坑”事件,当属公元前260年,秦将白起在长平大战获胜后,将40万赵国战俘“尽坑杀”。而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在普通百姓心目中的印象,不外乎他曾经“焚书坑儒”。
那么“坑”是秦国特有的野蛮行径吗?好像也不是。公元前206年,出生原楚国的项羽率军在新安击败秦军主力后,将20万秦军战俘“坑杀”。第二年在攻克襄城后又将守军战俘“坑杀”。
再仔细搜检一下古籍,仅仅从俗称“廿五史”的历代正史及《资治通鉴》来统计的话,就会发现中国历代几乎没有哪一代没有“坑”的事件。
略微举一些著名的事例:《后汉书·袁绍传》记载公元200年曹操与袁绍军在官渡决战,曹操险胜,将一支*投降的袁军部队“尽坑之”。《晋书·载记》所记载的十六国大乱时期,有关“坑”的记载不胜枚举。如310年石勒攻晋冠军将军梁巨于武德,“坑降卒万余”。317年前赵刘聪镇压平阳贵族,“坑士众万五千余人,平阳街巷为之空”。320年石虎击败前赵刘曜,“坑士卒一万六千”。321年石勒“坑”晋军曹嶷部的降卒3万人。349年石虎死后,几个儿子争夺帝位,石冲战败,石虎“坑其士卒三万余人”。《旧唐书·太宗本纪》记载唐太宗征高丽时,“收靺鞨三千三百,尽坑之”。
为了直观起见,特意将历代的“坑”数据汇总后绘制出如下的图表:
“坑”并非刑罚
很多中国法制史著作都将“坑”列为秦代的刑罚种类。按照今天的法律常识,刑罚应该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强制方法。那么回溯到古代,刑罚至少也应该具有针对罪犯适用、由审判机关依照一定审判程序来适用的特点。根据《史记》,只有“坑儒”事件大致符合这个定义。
公元前212年,为秦始皇炼制长生不老药的方士侯生和卢生私下议论,说秦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贪於权势”,没办法为他制造“仙药”,两个人就开小差逃走了。秦始皇听说这两人逃亡后大怒,说:“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下令将在咸阳的方士、儒生全部抓起来审问,防止这些人多嘴多舌,“或为訞言以乱黔首”。这些方士、儒生为自己辩解时都试图将罪名推到别人头上去,彼此牵连,结果确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阬之咸阳”。从这个案例来看,被害的方士和儒生至少是“犯禁者”,可以视为“罪犯”,对他们施行的“阬”可以视为是一种刑罚。
但是据《史记》记载,秦始皇实际上施行了两次“坑”,除了公元前212年“坑儒”外,在公元前227年秦军攻陷赵国首都邯郸后,秦王下令将当年曾歧视欺侮过他那侨居邯郸的父母的邻舍们“皆坑之”,这些受害人难以称为罪犯。而且在这之前,白起所坑杀的40万赵国士卒,更不能用“罪犯”来形容。因此将“坑”列为秦国及秦代的一种刑罚,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
延伸而言之,秦以后发生的几十起“坑”的事件,绝大多数受害者都是无辜的百姓、战俘,也根本和罪犯挨不上。事实上在史籍里唯一可以认定“坑”的是罪犯的,是清初著名清官于成龙的一则故事。《清史稿·于成龙传》载,康熙初年,于成龙担任湖广黄冈同知,同知衙门位于岐亭。岐亭当地一直“多盗”,“白昼行劫,莫敢谁何”。于成龙伪装成一个乞丐,混入一个贼窝十几天,搞清了这帮强盗的基本情况,然后带了衙役包围贼窝,捕获强盗,审讯结案后“骈缚坑之”(按照明清法律,强盗“得财皆斩”,这批强盗确实都是死罪)。其他的强盗听说了,都逃离了黄冈。
“坑”主要不是活埋
上面所引于成龙将强盗们“骈缚坑之”,“骈缚”就是将罪犯并排捆绑的意思,接下去的“坑之”,可以推想是将这些罪犯活埋的意思。但是,从各种史籍有关“坑”事件的记载来分析,“坑”主要不是活埋。
首先,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国法律,有专门针对活埋的称呼,叫做“生埋”。见于竹简的法律解释里,说对于患有麻风病的死刑罪犯,要将其“生定杀”于河流,或将其“生埋”。很明显是为了防止麻风病的病原体经由刑具传播。后世史籍一般仍然将活埋称“生埋”或“生瘗”,唐以后史籍才有以“坑”来表示活埋的事例。比如《旧唐书·颜真卿传》提到,李怀光叛军将颜真卿扣押,当他的面挖坑,号称要“坑颜”,这应该也是威胁要活埋的意思。
其次,史籍记载中包含大*意义的“坑”,动辄成千上万,如果是活埋的话,在技术操作上很不容易。埋一个人大约要两个立方米左右体积的泥土,而按照当代的劳动定额,一个壮劳力一个工作日是两立方米土方。要开挖一个能够活埋成百上千人的大坑,需要开挖的土方量很大,要有大量的劳动力,耗费很多工时。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挖坑,那么挖土的工具就很有可能成为受害人拼死一博的武器。在冷兵器时代,武器与工具的杀伤力指数同属一个数量级,需要在旁看押的兵力也就相当可观。而史籍记载的“坑”的事例,往往都是仓促之间进行,一夜之间就能够完成,因此活埋的可能性不大。
再次,从史籍透露的信息来看,很多“坑”很明显不是活埋。比如很多记载都是“坑”与“杀”、“斩”连用,说明是使用兵器的*。
最后,实际上史籍的很多记载,明确表示受害者的尸体非但不在土层之下,反而是堆积在地面上的。比如《资治通鉴》记载,公元193年曹操为父复仇,攻灭徐州军阀陶谦,屠灭三县,“坑杀男女数十万口于泗水,水为不流”。显然是将受害者的尸体扔进泗水河堆积成坝。又载:十六国混战时期,401年后秦政权长期围攻后凉吕隆占据的姑臧城(今甘肃武威),城内缺粮,但吕隆不准百姓出城,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尽坑之,于是积尸盈于衢路”。显然是将受害人的尸体堆积在路口恐吓百姓。
“坑”与“京观”
一些史籍记载透露出,实际上“坑”和另一个专有名词“京观”紧密关联。
《汉书·翟方进附翟义传》,记载王莽篡汉时汉朝名臣翟方进的儿子翟义起兵反抗的事迹。翟义后来失败,王莽为了报复并威吓原来汉朝的臣子,将翟家住宅全部破坏并“污池之”(堆积种种污秽物件),挖了翟方进及翟家的祖坟,将翟家“夷灭三族”,全部亲属抓捕后“至皆同坑”。王莽还专门下诏书,命令将与翟义一同起兵的刘信、赵明、霍鸿等家族全部杀光,将其尸体与荆棘“五毒”的植物混杂,在其起兵之处的大路口,筑起“方六丈,高六尺”的“京观”,前面树立“高丈六尺”的“表木”,写上“反虏逆贼鲸鲵”。可见《汉书》作者班固所称的“坑”,和王莽诏书里的“京观”有直接的关系。
《资治通鉴》记载,公元416年,东晋将领檀道济进攻后秦获胜,俘获“秦人四千余”,“议者欲尽坑之以为京观”。可见“坑”与“京观”确实有关。
那么“京观”又是什么东西呢?
目前能够看到关于“京观”的最早的史料,是《左传·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楚军在邲(今河南武陟东南)战胜晋军,这是一个空前的大胜仗。大臣潘党向楚庄王建议将晋军阵亡者的尸体堆筑为“京观”,说:“我听说打败敌军后.要留下纪念物给子孙,使他们不忘武功。”而楚庄王却说:“武这个字的意思就是要‘止戈’,力求不再使用兵器。国家用武是为了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做到了这7件才可以使子孙不要忘记武功。现在我使两国子弟暴尸野外,是残暴;出动军队威吓诸侯,未能戢兵;暴而不戢,也不能保大;晋国仍然存在,也不算有功;这场战争违背民众意愿,不能说安民;自己无德还和诸侯征战,何以和众;让别国混乱以为自己的荣耀,也不丰财。7项武德我一项都没有,怎么能够让子孙纪念?而且古代圣王是讨伐对上天的不敬者,将罪大恶极的人杀死后的尸体筑为‘京观’,是用这种最重的惩罚来警告各种恶人。今天这场战役中的阵亡者都是为了自己的国君尽忠,怎么能够将他们筑为京观?”于是楚庄王下令将晋军阵亡者妥善埋葬。
显然,京观就是一个外表封土的大尸堆。战胜的一方将战败一方阵亡者的尸体堆积在大路两侧,覆上一层泥土,形成一个个大金字塔形的土堆,号为“京观”或“武军”,用以夸耀武功。
根据《左传·宣公十二年》潘党的建议来看,实际上春秋时期作战胜利(也就是获得战场控制权)的一方,习惯于将敌方战死者的尸体堆积为“京观”,来夸耀武功、威慑敌方。这在《左传》里也有迹可寻,最著名的莫过于《僖公三十三年》所载公元前627年秦晋“崤”(今三门峡市东)之战。该战役中秦军遭晋军伏击全军覆没。四年后秦军卷土重来,晋军不敢出战,秦军在晋国境内一番扫荡后,回到崤之役的战场,妥善掩埋了四年前战死的秦军将士尸骸。如果当时晋军已埋葬秦军将士尸体,则秦军没有再挖出掩埋的必要。而如果晋军不打扫战场,任秦军将士尸横野外,四年过去,恐怕早已被野兽拖拉啃食殆尽,难以搜寻。可以推想,当时晋军也是将秦军将士尸体堆积为“京观”,成为当地地标,秦军才容易找到。
那么为什么将尸体堆积于地面就是一种最严重的、只应针对罪大恶极者的惩罚呢?这又需要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加以解释。中国古代相信死者“入土为安”,先秦时期的“墓”,是将死者埋葬后恢复自然植被、不留下任何标志物的竖井式墓穴。“墓”字因此有草字字首,从“莫”(看不见)音。而将罪人尸体堆积地面,日晒雨淋,逐渐腐烂,尸体被*破坏,就是“不安”,在阴间受折磨。同时,华夏族重视孝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孝之始也”(《孝经》),破坏死者的尸体,就是使其违背最基本的“孝行”,使其在阴间都无法面对祖先,因此是对死者永久性的惩罚。
由“阬”而“坑”
从《左传》的记载来看,楚庄王另行解释了筑“京观”的意义:“京观”只能用于针对罪大恶极的罪犯。而《左传》的作者显然是赞同楚庄王的说法,因此以楚庄王的这段话来批判将普通阵亡者尸体修筑京观的行为,并且有意略去了春秋时期列国征战中所有“京观”的记载。
司马迁写《史记》也继承这一传统,认为诸侯战争中的阵亡者都是各为其主,并没有罪过,尸体不应该被修筑为“京观”。秦军在长平大战中战胜赵军,秦军统帅白起无法处理多达数十万的战俘,索性将战俘全部*,并将赵军士兵尸体堆积地面。司马迁特意使用了“阬”字来表示这件事,表示这并非“京观”。
“阬”字的部首是“阜”,《说文解字》:“阜,大陆也。山无石者,象形。”也就是说“阜”就是大土山。甲骨文“亢”,据说原意为“束缚”;而篆文改形,有土堆下的通道之义。两字合一为“阬”,《说文解字》:“阬,阆也。从阜,亢声。”而对“阆”的解释,又是“门高也,从门,良声”。那么“阬”原来的意思就应该是其间有通道的、成对的土堆成的大门楼意思。“京观”是夹路对峙的有覆土的大尸堆,外形与“阬”相似,因此司马迁特意以这个字来指他认为非法的、不人道的尸体堆积行为。
“阬”因为读音和“坑”相同,字形也相近,从《汉书》开始,这两个字就开始混用,“坑”字使用越来越广泛,后来逐渐代替了“阬”字。
后世的史学家都是儒家的信徒,《左传》是儒家的经典,史学家也就按照《左传》这段言论以及司马迁的先例来记载堆积大尸堆的事件。凡是被史学家们认为是合乎楚庄王所言的惩治罪大恶极者标准的、就是合法的、人道的,就称为“京观”;而认为根本是非法滥杀无辜的,就称之为“坑”。实际上更简单的标准就是,史学家认为的“正统”朝廷下令实施的堆积尸体事件的,就是“京观”;“僭伪”政权实施的同样事件,就是“坑”。十六国时代“坑”的记载之所以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十六国时期各个地方割据政权,在后来隋唐的史学家眼里,都是“僭伪”政权,所以将“坑”作为他们的丑行大书特书,毫无隐讳而已。
当然,从技术角度来看,“坑”与“京观”往往也有区别。史籍记载的“坑”,往往只是简单的将受害人的尸体堆积,比如上述的曹操实施的两次“坑”。而“京观”往往要经过“筑”也就是层层夯土的过程,一般的尸体含水量大,很难夯实,至多只能在尸堆上覆层薄土。所以后世一般是以受害人的头颅来堆积夯筑“京观”。
见于史籍的这种“京观”记载很多。比如418年夏国进攻关中地区,将东晋军队阵亡士兵的首级堆积为京观,号“骷髅台”。隋炀帝征高丽失败,高丽国将隋军阵亡者尸体筑为京观,631年唐太宗派遣使者到高丽交涉,拆毁京观,收拾隋军骸骨,祭而葬之。784年军阀李希烈叛军进攻蕲春,被李皋打败,“斩首万级,封尸为京观”。936年辽国帮助军阀石敬塘消灭后晋政权,将后晋皇室成员以及晋军将士尸体都堆积在汾河岸边,“以为京观”。986年辽军在莫州打败宋军,将宋军尸体筑京观。1410年明朝大将张辅进攻安南,击败安南军队,杀死2000多名战俘“筑京观”。
正史中记载的“京观”事件也统计如下:
“坑”与“京观”的消亡
从今天人的眼光看来,这个源于战争的处理尸体的方式实在是野蛮,而且也是环境卫生的重大隐患。儒家很早就持批评态度,《左传》的观点是后世受儒学熏陶的史学家们作为写史的一项原则,也可以想见,同样受儒家思想熏陶的文官朝臣们对于朝廷施政也会有直接的实际影响,因此总的来说,隋唐以后各代“坑”和“京观”的事例在逐步减少。
作为这个进程的一个主要转折,应该是出现在唐太宗贞观五年(631年)。这一年的农历二月甲辰,唐太宗下达了一个著名的诏书:“诸州有京观处,无问新旧,宜悉刬削,加土为坟,掩蔽枯朽,勿令暴露。”历史上首次下令清除地面上的历代延续下来的京观,掩埋所有的尸骸。发布这个诏书的动因与契机不知道是什么,但可以肯定,儒家一贯所持的批评态度应该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京观的习惯也影响到周边的少数民族王朝。比如契丹族建立的辽国,在和中原政权的战争中经常会使用这个手段。成吉思汗在统一蒙古各部落时期,已经有这样的事例。《元史·太祖本纪》记载,成吉思汗在对乃蛮部落的战争中,最后在“忽兰盏侧山”打败了乃蛮部落,“尽杀其诸将族众,积尸以为京观”。
但是最后消除了这个惯例的,也是一个少数民族皇朝,即满清。满清在与中原明朝的长期战争,以及后来入主中原的战争中,曾经有过多次“屠城”的记录,但是并没有仿照“坑”或“京观”的惯例。由此清朝的文献中对于“坑”的表达,一般都是小规模的“活埋”,不再有*后将受害者尸体堆积覆土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