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度的职能:行使*权力兼部分地方权力

由于行省性质的嬗变和代*分驭各地使命的稳定性,行省在职能和权力行使方面也表现为主嬗要为*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关于行省的权力和职能,《元史·百官志七》云:“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柳贯也讲,行省的职司包括“外廷之谋议,庶府之禀承,兵民之号令,财赋之简稽” 。

以上两处都涉及了行省的财政、军事、行政等事权,柳贯还谈到行省作为*派出机构“外廷”的“谋议”职司,与路州等“庶府”及“兵民”的关系。以下从财政、行政、军事、司法等领域逐项考察行省的权力与职能。对辖区财赋的综领督办和以行省为单位的上供留用,最能体现行省为*搜刮各地财赋又兼替地方分留部分财权的功能。

行省虽然得以在*对地方的行政统属中发挥承上启下和代朝廷统摄节制的作用,但是在行政的另一关键—一命官权或人事权方面,又表现得无甚作为。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通常,从七品至从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拟注”,中书省参知政事等审核,每月举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 。 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长贰)则“选自特旨”,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中书省宰相入宫 “取进止”。

元代各地的租税征收,主要采取路府总领,“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 ,逐级科级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辖区内,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综领和监督。首先,行省有权参与议定路府州县所掌的赋税数额、征收方式,也拥有对路府州县赋税额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 。对辖区盐、酒、金银、市舶等课税,行省也有节制、掌管、监督等权力。其次,行省还代表中书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上计稽考完毕,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 。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有责任随时向行省报告财赋收入情况。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 。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 。

再来看行省掌管军事时与朝廷的关系。元廷将汉军及新附军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通过授受牌符,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直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了对行省的控制。元制,除云南行省外,各省提调军马的只限于两名长官,其余佐贰等官不得参与。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具体人选始终由朝廷确定 。朝廷对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金虎符给赐,十分慎重。当行省丞相一度废罢,平章政事二员并为行省长官时,朝廷又特地给行省平章政事颁赐金虎符,确认其“提调军马”的资格和权力 。说明行省长官提调军马的权力来自朝廷,其给与、转移取决于朝廷,并以朝廷颁赐的金虎符作为凭借和象征。同时,元廷对此类调军权也有较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