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医患纠纷 大多通过第三方仲裁解决
近年来,医患纠纷备受瞩目。在古代中国,同样存在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在史籍中多有记载。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但是即便医术再高明,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医疗风险。为了尽量减少麻烦,古代医生首先十分注重自我保护,在行医时会“挑病人”,拒绝治不好、不好治的患者。
先秦时期神医扁鹊提出的“六不治”观点,其实就是避免医患纠纷、自我保护的手段。扁鹊认为“病有六不治”,即6种人不接诊,第一种人就是“骄恣不论于理”。这种病人傲慢放纵,不讲道理,最不上路子,最有可能成为“医闹”,所以古代的医生遇到这样的病人,就是找理由拒绝,敬儿远之。
不过,有一些无良医生眼里只有钱而无患者,造成医患关系紧张。更有甚者,钱不到不用药,见死不救。《清朝野史大观·清代述异》“解砒毒方”条记载,有一个叫蒋紫垣的清代医生,有解砒毒秘方,但找他看病解毒他必要高价,如果不满足他,“则坐视其死不救。”此外,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也与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有一定关系。古代不少病人就诊时,为了“考验”医生的医术,有意不将真实病情说出来,结果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古代很多医患纠纷大多是“私了”,唐宋开始流行通过法律来处理医患纠纷。唐朝十分重视药事管理,为了保证用药安全,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药典《唐新修本草》。《唐律》上已经有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条文。或许是医患纠纷增多之故,元朝有关处理医患纠纷的诏令也随之增多,《通制条格》单列“医药”卷,元律不仅严惩“假医”,还对官办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出了规定,解决医生没有钱不看病的问题。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正月,元成宗下诏,要求各地设置惠民药局,专门为患病穷人看病。
而《大明律》在处理医患纠纷时亮点不少,如违规的医生“不许行医”,此即现代所谓吊销行医资格证;处理事故时,“责令别医辨验”,这“别医”就是其他医生,相当于现代医疗事故的第三方鉴定,其意见就是现代的第三方“鉴定报告”,直接影响医疗事故的责任确定。
明朝的法规在实际医患纠纷中,有很强的操作性。明代颜俊彦《盟水斋存牍》一书中记录了不少明朝司法案例,其中“庸医刘期兴,杖”一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时人何运昌请来医生刘期兴给弟弟何洪看病,结果刘期兴把何洪看死了,双方闹进了官府。最后按察司判决:“刘期兴非折肱,反行妄告,依拟杖发,不许行医,库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