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杀熟”者有痛感,给“算法变算计”示警

  □冯海宁

  两条消息与“大数据杀熟”有关。北京市消协1日发布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称,有八成多(86.91%)受访者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网络购物中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最多。另一条消息是,3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禁止“大数据杀熟”。(3月1日中新网)

  北京消协2019年主观问卷调查显示,88.32%的被调查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或很普遍。今天,仍有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非常普遍或普遍。2019年,五成被调查者表示曾遭遇过大数据“杀熟”,如今这个数字变成了八成多。前者印证大数据“杀熟”很普遍,后者反映亲历者在增加。

  针对大数据“杀熟”,近年来制度层面连续“出手”,比如,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2020年文旅部发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都有相关约束性条款。去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布的反垄断指南,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两部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都明确对大数据“杀熟”说不。

  但从最新调查结果看,大数据“杀熟”并未“收手”。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其一,互联网平台通过大数据“杀熟”可以获利,受利益驱使不能自拔。其二,由于大数据“杀熟”存在复杂性和隐蔽性,受害者维权举证比较难。其三,到目前还没有涉及大数据“杀熟”的行政处罚案例,违规平台存在侥幸心理。

  换言之,虽然治理大数据“杀熟”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但还没有真正“亮剑”。原因是,查处违法案例需要相关线索,但调查显示,虽然近九成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会侵犯消费者权益,但真正发起维权的却不多。当受害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就不会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这自然影响到执法“亮剑”。

  而且,现有制度的处罚条款还不完善。比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违反第二十一条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由于该罚则存在模糊性,某些执法部门不免感到困惑。

  另外,去年七八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后,至今尚未正式出台,那么这两部规定中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处罚条款自然无法发挥作用。至于为何不依据《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罚,值得探讨。

  笔者以为,近年来反平台垄断给公众和市场注入了信心,下一步应该把大数据“杀熟”列为治理重点。因为大数据“杀熟”现象很普遍,对消费者和市场的危害面极大。只有立案查处一批典型案例,才能让违规者有痛感,并产生杀一儆百效应。这既需要举报者提供线索,也需要各地相关监管部门敢于“亮剑”。

  其实,北京消协的调查结果,也是一封“举报信”,既反映出大数据“杀熟”很普遍,也提供了治理重点——主要集中在网络购物、在线旅游、外卖和网约车等消费领域,还列举了个别网络平台,如飞猪旅行app上的新、老用户账号显示价格不同,享受优惠也不同;饿了么平台上的新、老用户也存在价格差异。

  如果以这次调查结果为线索进行立案查处,相信会产生显著治理效应。 【编辑: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