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黑社会有多牛 历史上连皇帝也怕黑社会
中国的武侠其实都是带有一种背景性的,很少有像欧洲、美国的佐罗,蝙蝠侠那样的独行侠!他们动辄形成各种帮派,常常还结成异姓兄弟,形成一股又一股的*,这些*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的黑社会*,他们眼中没有国家的法律,只有各种江湖的规则。有谁敢违反这些规则,则会有人来充当判官,来个江湖了断。
古代的黑社会犯罪是在何时发生和发展起来的已无详考,大约至西汉前期,黑恶*曾经达到极其猖獗程度。汉武帝时期河内的郭翁伯团伙,就是这样一股“豪侠”相结合的黑恶*。黑老大郭解,字翁伯,司马迁亲眼见过,说他身材短小,谈吐平庸,但在此平平外表外,却稍有不快便白刃相见,那真是杀人不眨眼。逐渐地,河内的黑恶分子皆为郭解所操纵,甚至洛阳地区发生械斗,当地大亨多次调停无效,也要请他前去摆平。后来,还有些黑恶*的结合,带有很强的宗族化和家族化色彩,族长就是老大,家法就是帮规,组织就是宗族成员的血缘结合,人多势众,荣辱与共,形成强大的力量。如汉景帝、汉宣帝时,涿郡西高氏、东高氏,皆为“豪侠”大族,郡府以下各级衙门的公务员都因害怕而躲着他们,都宁可辞官不做,为此,*也不能得罪这些大家族。前后派来几任郡守,都斗不过这两大黑恶家族,其他坏人也趁机违法作乱,当地治安恶化到老百姓出门行路的安全全靠拿起武器自我防范了。
谋求非法经济利益是所有古代黑恶*最主要的行为目标和最基本的存活基础。黑恶*敛财牟利的主要方式有三类:欺行霸市,暴力垄断。汉惠帝时,齐相曹参去*任职,临行前向继任者传授治理经验,专门谈到集市贸易,说这是最混杂的地方,恶人可以在里面藏身过日子。史书记载,西汉长安的市场大多被黑帮分割霸占,如东市贾万,柳市万章,翦市张禁,酒市赵君都、贾子光。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利润丰厚的行当,如屠宰、酿酒、茶盐贸易等,往往被黑恶团伙所盘踞甚至垄断。敲诈勒索,就是收“保护费”,此为黑社会最惯用的敛财手段。唐代武则天时期,汴州有个黑老大李宏,或以保护做生意为由向商贾敲诈,或以收取买路钱为名向船家勒索。后来李宏被新任汴州刺史任正理下令乱棍打死后,竟致全州工商界人士举觞痛饮,像财神爷光临自家一般快乐。宋元以后,随着市场管理制度和税收方式的改易,黑恶*把持勒诈又多了强充行业协会领导。如清代苏州府元和县香烛业众店主联名向*呈诉:本行业向来没有什么行头,现在有张国安一伙人,自称行头,向各店“勒派敛钱希图把持”。
违法多种经营,最常见的如赌博、卖淫、走私、拐卖、制造伪币及盐引等有价票证,还有专门受雇行凶械斗,乃至杀人。明清时代的江南有一种专业行凶组织,以受雇行凶为基本“谋生”手段。当然这个殴打某人也有讲究,在这种组织内部也有一些不告人的独特办法,拳击落点或胸,或肋,或下腹,或腰背,使人内伤,在算定的期限内死亡,或是被打三月后死,或是五月后死,或十月、一年后死。这种帮派*为何如此胆大妄为呢。从黑恶*这一方面看,核心人物的公开面貌多为黑白一体或由黑漂白,几乎是普遍现象,此与一般盗贼团伙头目的职业犯罪分子身份相比,具有显著区别,并由此构成打黑除恶的阻力之一。黑恶分子漂白为绅士身份,甚至谋求一定的政治地位,其主要目的,除了方便攫取非法利益外,还能用来包庇同伙和逃避官府的打击, 清代潮阳大恶霸马仕镇,也是在组织犯罪“渐至富饶”后,花钱漂白身份, 于“康熙四十三年(1704 年),捐赀作太学生,自是俨然士林,群盗不复曰大哥而共称为马老爷矣”。
明代嘉靖中,南京复成桥旁有个分工细密、纪律严格、以讨债为专业的黑社会组织,有“教父”这个外号的邓玉堂,手下有几十个打手,又有一群假冒各种职业的探子,专与各地来南京做生意的商贾结交,设法套取他们的乡里、姓氏和祖、父名字等私密信息,随即伪造他们先人某年某月来南京时向邓玉堂借贷的字据,然后上门索债。商人看见这些借据,大多真伪难辨。这时候,邓氏团伙的牛头马面纷纷出动,有大言恐吓威胁动武的,有居间游说分析利害的,身处异乡的商贾自忖淫威难抗。或有看出破绽不肯就范的,这些恶棍一拥而上,将之关进邓宅水牢。商人怕死在匪窟不得申冤,*付“债”赎身。最令受害者大跌眼镜的是,明明是一伙狼贪狐狡的禽兽,其首领邓玉堂居然会是个走动官场广结官员的监生。
黑恶*及其非法活动要想长期存在,除了华丽转身制造光环之外, 来自*内部的庇护乃至配合也是不可或缺的,所以黑社会与一般团伙犯罪的又一显著区别,在于对关系网、保护伞的积极营造。简言之,官场中腐败不除,社会上的黑恶*就会像地里的韭菜割了一茬又长一茬。
现在,我国对于黑社会组织的定义也有了明确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可见,现代中国已经认识到了黑社会组织的社会危害性,这会让人们真正了解黑恶*的界定,更好地消除黑恶*对于社会和百姓生活的影响。